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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老有所养”?这12个涉老典型案例都讲到了

所属分类:虚构险情 阅读次数:2013 发布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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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9月2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司法护老、法暖夕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老案件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上海静安法院于1991年在全国率先探索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涉60岁以上老年人的民事案件。


经过30多年的悉心耕耘和探索创新,在保障老年人诉讼权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涉老审判工作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日益多元、老年人对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等新情况、新特点。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12个涉老典型案例囊括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类型案件,既涵盖继承、赡养、监护、居住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也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人身财产安全等老年人关注的话题,以及非法集资、诈骗等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的犯罪。


此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里:


“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诈骗案”是利用特殊身份诈骗老年人的涉老刑事典型案例;

“遗嘱继承与老人居住权冲突纠纷案”是涉老年人居住权保障的涉老民事典型案例;

“百岁老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是“老养老”类、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相结合的赡养纠纷涉老执行典型案例。


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布会上,上海静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建国通报该院创新发展涉老案件全流程工作机制情况,相关审判部门介绍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近年来涉老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静安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朱一心主持发布会。部分媒体记者应邀参加发布会。


文字丨李榛涛

拍摄丨刘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司法护老、法暖夕阳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老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假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沈某伙同顾某等人以投资经营多类项目为名,先后成立、收购了数家金融服务公司,对外承诺高息回报,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期间,沈某重点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老年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至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至其名下的金融公司。顾某为获取好处费,在明知沈某行为的意图情况下,积极向老年客户宣称“高额回报”“以房养老”,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帮助沈某引诱众多老年客户抵押房产获取钱款。截至案发,沈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集资诈骗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静安法院一审,两案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不构成自首。顾某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海静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法院均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本案是假借“以房养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从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对于假借“以房养老”之名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同时也借此提示老年人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老人的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弘扬了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2

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嗜赌成性。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张某因无钱赌博,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本市静安区、宝山区等地,以上门检修燃气表、收取燃气表押金、水表押金等为由,先后骗取多名老年被害人钱款共计现金5600元。被害老年人发现被骗后,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走访、调取监控后锁定被告人,并将张某在其住处抓获。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供述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各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虚构收取燃气表押金、水表押金等事实,多次诈骗老年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特殊身份诈骗老年人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张某利用老年人对穿着工作制服、拥有特殊身份的人信任度高、警惕性低的心理特点,经充分预谋后实施诈骗犯罪。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此类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犯罪也越来越多,不仅使老年人经济受到损失,往往身心也会遭受打击。本案裁判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警示作用,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提示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增强防范意识,警惕陌生人员的上门服务,不要轻信推销、支付等涉及财产权益的行为,弘扬了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3

老人微信参团旅游退款遭拒案


基本案情

20位老年人与案外人张某协商组团前往福建旅游事宜,张某负责安排签订合同及对接。于某作为老年人团体的代表,通过微信转账向其交付旅游费用,在收到旅行社发送的电子合同后,因参团人员变动多次而发生修改,旅行社数次向其发送的电子合同均带有合同专用章,后旅行社再次发送电子合同,于某代表20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对签约双方、旅游产品名称、旅游日期、旅游费用等进行约定,并附有游客身份信息和旅游行程单。后因疫情未能出行,于某与张某沟通退款事宜,张某以公司未向其退款为由拒绝退还,旅行社表示张某并非其员工且未经其授权,无权代理与收取旅游费用,故20位老人均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所代表的20位老年人向张某支付旅游费用及多次修改合同后,均及时收到电子合同,合同均有旅行社的签章,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张某系旅行社员工,其签订旅游合同及交付旅游款项系善意且无过失。张某的行为具有已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使于某等人相信其有权而支付旅游费用,应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故判决旅行社向20位老人返还上述费用。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最高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是老年人在无代理人情况下涉复杂法律问题的团体性维权类案件。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依法认定,切实保护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引导了旅游机构依法订立合同,规范签约行为,自觉遵守市场交易秩序,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司法实践提醒老年群体在旅游出行时提高法律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意审查相对人是否拥有对应的代理权和签约资质,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依法保障老年群体享受美好生活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自由、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4

提供劳务过程中敲墙倒塌致死案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由张某出租给汤某,汤某又将涉案房屋的装修发包给凌某,无装修资质的凌某遂雇佣受害人王某和李某(王某系李某妻子,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至涉案房屋进行施工,由李某按照施工要求做墙体拆除工作,王某负责将建筑垃圾打包外运。装修过程中,李某按雇主的要求和指示拆除墙体,在王某清理拆除建筑的垃圾时,涉案房屋墙体倒塌,致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及其他王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汤某、凌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汤某将案涉房屋的装修发包给凌某,双方系承揽关系,凌某与李某和王某系劳务关系。汤某明知被告凌某无装修资质仍将房屋装修工程交由其施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凌某未对李某与王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装修工作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李某与王某在工作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责任及原因力比例,酌情确定凌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汤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后果由原告李某和受害人自负。


典型意义

本案是老年群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法院在仔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承揽关系、个人间劳务关系、过错责任承担方式,厘清了各方的法律关系与责任,保障了60周岁以上老年群体参与劳务的权利。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提示老年群体在参与劳务过程中要量力而为,预先评估工作风险,增强劳动安全防范意识,本案对老年群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依法保护,倡导了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的实现“老有所为”,弘扬了公正、法治、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5

乘坐自动扶梯行李箱掉落伤人案


基本案情

中学生李某放学后拉着行李箱,独自乘坐地铁回家。在乘坐地铁站内的自动上行扶梯时,由于李某边乘扶梯,边用双手拿着手机低头看,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从扶梯顶端滑落,砸伤了刚刚踏上扶梯的年近七旬阿婆沈某,造成沈某头骨开裂、寰椎骨折。因沈某与李某监护人协商不成,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及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搭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妥善管理好携带的行李箱,导致行李箱滑落砸伤沈某,李某的过失行为导致本案侵权损害后果,李某具有过错。李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失去控制的行李箱在自动扶梯上滑落致人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沈某的损害后果与李某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对沈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抗辩沈某在事发时向右看、未注意到行李箱滑落故沈某自身具有过错,但是行李箱从扶梯顶端滑落至砸伤沈某仅三秒左右,且当时行李箱拉杆处于拉起状态并占据扶梯横向空间,沈某确无时间与空间避让,故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沈某全部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老年群体在公众场所出行受到意外伤害的典型案例。信息化发达的今天,无论年轻人或老年人,在公众场所出行时常常会使用各类电子设备,但是必须注意文明出行,保障自身与他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法院对事发时侵权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以及受害人所处的客观环境做了深入分析,对当事人行为的对与错、赔与不赔、减轻与不减轻责任等问题进行全面细致地阐述和说理,明辨是非曲直,判处有理有据。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倡导文明出行,守住安全底线,为社会传递了正确的行为指引与价值取向,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6

房屋堆放垃圾成山妨害居住安宁案


基本案情

单某等与侯某系邻居,双方及周围邻居均居住有多名老人。侯某常年在外捡拾垃圾,堆放在自家房屋内,多年已累积大量垃圾并溢出进户门,垃圾高达一人多高致侯某进出家中只能在垃圾上面爬行,房屋内散发浓重恶臭。此外,垃圾中含有大量纸板箱、木制品、塑料制品等易燃物,并有暴露的电线,故单某等诉请要求侯某清空房屋内超出日常生活与居住所需所用的杂物。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侯某辩称自家堆物系其自由行使个人权利,与他人无关,但是侯某在家中堆放大量废旧电线、废旧纸板箱、废旧塑料制品等物品,对房屋的使用已然超出了正常生活与居住的范畴,更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因进户门无法关闭,房屋内散发难闻刺鼻的味道,显然影响了整个楼宇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故判决侯某限期清空超出日常生活与居住所需所用的杂物。后期执行中在侯某约56平方米的家中清运垃圾1000余袋、装运9辆卡车。


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与涉民事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案是涉老年人相邻居住环境与居住安宁的典型案例。“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个人生活离不开集体,集体是个人生存的依靠,而集体的发展也离不开个人的努力。法院通过判决积极引导民众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及他人相邻权益之间的关系,保障了周围居民、尤其是老年人聚居楼宇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本案通过司法实践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秩序,在保证自己居住生活权益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相邻他人的利益,弘扬了自由、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7

客厅私自加装卫生间致楼下漏水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楼上住户张某因方便居家养老,改变了原始房屋结构与用途,将原始客厅与厕所中间的墙体移动,并在原始客厅部位增加了淋浴房和马桶,原厕所位置用作堆放杂物。后楼下住户李某发现家中出现渗水、漏水现象,经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现场查看后确定原因,遂诉至法院要求楼上住户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漏水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张某擅自改变客厅及厕所的原始结构,在原本未设计有进出水管、排水系统的客厅区域安装淋浴房与马桶,并将原厕所墙体后移,导致已然出现漏水侵害,其在该处擅自改变房屋原始使用功能之行为,已对楼下邻居造成妨碍,应当予以排除,并恢复房屋原状。据此,判决张某按照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提供的房屋户型结构图恢复房屋原状与赔偿相应漏水损失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老年人居家适老改造引发相邻纠纷的典型案例。“远亲不如近邻”,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超过正当合理限度,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住宅建造对厨房和卫生间具有严格要求,且规定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本案中楼上业主虽表示因年老,为了使用方便才进行自家房屋结构的居家养老改造,但其行为极易造成楼下住户的安全隐患,亦有违传统的居民生活习惯,应当有所限度,应予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确需居家养老的适老生活设施改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宣扬邻里间和谐相处、以邻为善的价值理念,倡导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弘扬了文明、和谐、自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8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冲突案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孙某年过八旬,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孙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房屋拆迁后,孙某不再与女儿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侄女孙某乙及孙某乙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孙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此前,孙某曾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现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典型意义

该案入选最高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案是涉老年人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冲突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经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并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意定监护相较于法定监护而言,着重实现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有效保障了涉诉老人合法权益,维护了老年人在设立监护中的自由处分权利,弘扬了自由、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9

遗嘱继承与老人居住权冲突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杨某之女、被告吉某的外孙女,原告许某系杨某生前好友。吉某已是80多岁的老人,行动不便且患有较严重的抑郁症,长期与杨某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该房屋登记为杨某和原告张某共同共有。杨某去世前曾立下遗嘱,由其女张某继承房屋的大部份额,其好友许某继承小部份额。杨某去世后,张某和许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该房屋产权。


处理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且在某公证处留有公证遗嘱,确认杨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同意原告张某与许某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吉某长期居住生活在该系争房屋,年事已高且患有抑郁症等疾病,吉某及其子女表示涉案房屋是吉某唯一居住地,系20多年前老房动迁的安置房屋,吉某子女担心该房屋被继承后若被处置,则无法保障吉某的居住权。为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各方合理诉求,法院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生活。故法院加强法律释明与纠纷调解,终于张某与许某承诺在继承房屋后会保障吉某的居住权直至其终老,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老年人居住权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系继承引发产权归属变化与他人居住权之间的矛盾,法院在审理中即认可公证遗嘱的有效性,又兼顾尊重和保障八旬老人的居住权益,及时解决双方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本案通过司法实践实质性解决了公证遗嘱继承和老年人居住权的冲突矛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弘扬了和谐、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10

老人撤回放弃继承公证申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是父子关系,张某甲和妻子结婚后共有一套房屋。妻子去世后,张某甲至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该房屋中妻子产权份额的公证手续。之后,因张某甲与其他异性来往致父子关系逐渐不和,张某乙经常致张某甲家中打骂,甚至砸毁家中电器等财产。张某甲年过六旬,多次报警,张某乙依旧没有任何悔意,张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妻子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请求撤回放弃继承的公证申请。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张某乙在母亲去世后为阻止张某甲婚恋而采取的过激行为,已严重干涉到张某甲的日常生活,致使张某甲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张某甲出于缓和家庭矛盾放弃继承妻子在房屋中的遗产的初衷并未得到实现,且子女未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其行为对老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创伤,故法庭准予张某甲撤回放弃继承的公证申请,房屋中妻子的遗产份额由张某甲、张某乙均等继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子女未善待父母故准予父母撤销放弃继承相关财产公证的典型案例。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愈发加剧,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安享晚年,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关怀,成为老龄化社会发展中重中之重。法院在审理中充分尊重老人放弃继承房屋的初衷,对于子女不尊重老人且未尽到赡养义务的行为严肃批评教育,最终秉持法律规定兼顾公序良俗的理念,判决撤回老人放弃继承的公证申请,以此判决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倡导敬老、和谐的良好家风。本案通过司法实践明确指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和合理需求应得到法律保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弘扬了文明、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11

因老房征收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85岁)与第三人袁某某(80岁)及其他9名第三人(均为65岁以上老人,其中有两人下落不明)均系被征收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原告袁某与第三人袁某某系姐弟关系。被征收房屋实际由第三人袁某某居住。袁某某在取得大部分继承人的授权后,与被告区房管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获得房屋补偿款700余万元、按期配合签约奖等奖励款250余万元以及补贴10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征收房屋交房管局拆除。此时,原告袁某认为第三人袁某某无权代表其签约,且错误认定部分第三人有继承权,导致其征收利益受损,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房管部门根据户籍资料、档案资料、85普查资料以及房屋建造情况等材料记载,综合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利人,并与取得大部分继承人授权的第三人袁某某签约,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征收法律法规及基地政策的规定,且第三人按期配合签约最大化保障了所有继承人的征收利益,故认定被诉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法官继续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明确提示若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将会丧失250余万元的按期配合签约奖励费用,减损整户利益,故否定协议是不理性的行为,建议原告另行协商补偿款的分配。原告充分感受到法官的善意提示后,表示将另行提起分割补偿款诉讼,对本案服判息诉。经沟通协商,第三人袁某某很快领取了部分征收补偿款,及时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高龄老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也凸显出一个问题,即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往往因为内部利益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耽误了及时签约,最终损害的是全体权利人共同的利益。尽管本案所涉被征收房屋确实存在年代久远、资料不够齐全、继承人众多、关系复杂等问题,但导致诉讼更大的原因还是当事人之间沟通不够引起的。

本案审理中,法官努力克服疫情封控影响,通过在线审理便利当事人诉讼,加快办案节奏,争取早日解决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同时,法官注重向当事人释法析理,并搭建平台帮助当事人修复对立关系,努力维持和谐的亲情关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案的审理立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依法及时公正判决,又注重实际解决老年当事人的困难,从老年人的特点出发讲法理更讲情理,最终法官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弘扬了和谐、公正、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12

百岁老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百岁老人,育有子女9人。因李某与子女均不在同一处居住,也曾聘请钟点工照料其独居生活,但其养老金入不敷出,无法承担日常生活开销,故诉请法院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定期探望。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的子女每月负担赡养费300元,且每月探望一次老人。后李某又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索赡养费和要求履行探望义务。


处理结果

上海静安法院在执行中多次走访被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即李某的子女也系行动不便的80多岁高龄老人,且探望义务无可替代性,具有很大的执行难度。为此,本院积极搭建平台、选取特定时间,组织子女集中探望,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赡养义务,最大限度的修复老人与子女们的亲情,实现了李某精神赡养的需求,体现了善意执行的理念。


典型意义

本案是“老养老”类、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相结合的赡养纠纷执行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充分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尺度和温度修复受损的亲情关系,一方面保障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保障老年人在精神上的情感抚慰。本案的执行环节更是体现了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将敬老、爱老、助老、尊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融入执行的全过程,保障百岁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各子女亦已年老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序良俗与群众期待,促进家庭和睦。本案的执行充分彰显司法护老理念,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享,弘扬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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